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66號原告 許博超 被告 陳品夆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茲查本件刑事部分(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52號),業經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9日具狀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有被告之撤回上訴聲請書1份附卷可按,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黃裕堯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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