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83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林經雄 之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之機關地址設於「高雄市○○區○○○路○○號18樓」,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