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一七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柒仟肆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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