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質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224號原告 孟昭沃 被告 陳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質押物事件,於民國102年1月3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壹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陳玉蓮經合法送達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實體方面:㈠原告起訴意旨略以:
被告陳玉蓮因缺錢花用,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8萬元,因已清償部分借款,尚欠原告71萬元未還,本件借款已全部到期,經向被告催討,亦置之不理。為此,檢具本票4紙、借條合約書、借條、借款條合約各1份為證(以上均影本),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㈡被告陳玉蓮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㈢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⒈原告主張之事實,有其提出之本票4紙、借條合約書、借條
借款條合約各1份在卷可證。被告經合法送達通知,未到場抗辯,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有利於己之陳述或為否認。是依上列證據,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⒉承上,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71萬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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