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董事會議事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和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新竹殖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董事會議事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且2項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各以同法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加計10分之1即為1,6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3,300,000元(1,650,000x2=3,3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