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17號

原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永盛 間因請求給付電信費,曾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113年7月1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87元【計算式:本金25,326元+利息2,261元(清償日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3月18日,25,326元×(1+209/365+78/366)×5%=2,261元)+程序費用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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