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3年度湖簡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湖簡字第五五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二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
詞辯論,並請原告補正委任狀並親自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學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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