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230號上訴人 廖駕南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被上訴人 廖述坤
廖述乾
廖述忻 廖述源
廖東權 廖述昇 廖顯泊 (即 廖述煒 之繼承人)
廖顯紳 (即廖述煒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936,090元。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937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6,40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及上訴。
理由
一、民事訴訟採有償主義,裁判費之預納乃起訴或上訴必備之程式,攸關公益,屬於訴訟成立(合法)要件,法院不論訴訟程序進行至何程度,均應依職權調查該要件是否具備,以維護公益及當事人之程序利益。故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及下級法院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拘束,倘下級法院所核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有誤,上級法院仍得重新核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00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故訴請確認原告派下權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係原告主張其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則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其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而請求確認被告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係否認被告所主張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該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被告所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同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訴請確認被上訴人對祭祀公業廖○○派下權不存在,即是否認被上訴人對祭祀公業廖○○名下全部財產之公同共有權利存在。查兩造均不爭執祭祀公業廖○○名下全部財產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本院卷第446、481頁,土地登記謄本見原審卷二第131-139頁),而依該等土地於上訴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計算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3,434,478元。被上訴人主張之派下權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合計為15分之7(見本院卷第463-464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936,090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272元,第二審裁判費162,408元。
三、上訴人僅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分見原審卷一第99頁、本院卷第15頁之繳費收據),各不足90,937元、136,40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黃綵君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附表一:
土地坐落:臺中市○○區○○段土地編號土地地號公告土地現值/㎡各筆土地價額100074,500元10,504,500元(141㎡74,500元=10,504,500元)20000-1107,909元1,186,999元(11㎡107,909元=1,186,999元)30000-2115,333元7,265,979元(63㎡115,333元=7,265,979元)40000-1121,000元1,331,000元(11㎡121,000元=1,331,000元)50000-2121,000元3,146,000元(26㎡121,000元=3,146,000元)備註一、上開5筆土地價額合計為23,434,478元。二、土地謄本出處見原審卷二第131-139頁。附表二:被上訴人派下權比例及訴訟標的價額編號姓名派下權比例1廖述坤14/180(1/180.8+0.11/3=14/180)2廖述乾7/180(1/360.8+0.11/6=7/180)3廖述忻7/180(1/360.8+0.11/6=7/180)4廖述源14/180(1/180.8+0.11/3=14/180)5廖東權14/120(1/120.8+0.11/2=14/120)6廖述昇14/240(1/240.8+0.11/4=14/240)7廖顯泊7/240(1/480.8+0.11/8=7/240)8廖顯紳7/240(1/480.8+0.11/8=7/240)備註1.合計上開8人之派下權比例為15分之7。2.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936,090元計算式:23,434,478元×7÷15=10,936,0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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