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131號上訴人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陽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 律師被上訴人尚海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虎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
林靜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黃炫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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