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9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9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940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 簡育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息)│├──┼──────┼──────────────┼───┤│001│58,510元│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5%│├──┼──────┼──────────────┼───┤│002│14,875元│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5%│├──┼──────┼──────────────┼───┤│003│29,979元│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5%│├──┼──────┼──────────────┼───┤│004│135,758元│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5%│├──┼──────┼──────────────┼───┤│005│120,665元│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5%│├──┼──────┼──────────────┼───┤│006│19,716元│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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