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花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花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裁定98年度花秩字第15號移送單位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年8月15日吉警偵字第098001720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因故與 蕭景文 發生爭執,竟自民國98年6月25日起至同年7月1日止,以其所有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連續撥打51通電話至蕭景文所有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俟蕭景文接通後,即靜默不語,而以此方式騷擾蕭景文,嗣經蕭景文調閱通聯紀錄後報警處理,始知上情。
二、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蕭景文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通聯調閱查詢單、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受信通信紀錄查詢結果。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藉端滋擾住戶之行為。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判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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