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542號聲請人 許聰元 相對人木億襪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邱耐慈 ○0號相對人 林依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本票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是以,本件本票雖記載違約金,依上開規定,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故聲請人就違約金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本票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154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利率││號││(新臺幣)││││├──┼───────┼────────┼───────┼───────┼───────┤│001│104年12月28日│300,000元│105年10月20日│105年10月21日│年息百分之二十│├──┼───────┼────────┼───────┼───────┼───────┤│002│105年1月11日│300,000元│105年10月20日│105年10月21日│年息百分之二十│├──┼───────┼────────┼───────┼───────┼───────┤│003│105年1月28日│200,000元│105年10月20日│105年10月21日│年息百分之二十│├──┼───────┼────────┼───────┼───────┼───────┤│004│105年6月2日│100,000元│105年10月20日│105年10月21日│年息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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