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545號債權人世界MRT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蔣秀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彥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陳彥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陳彥宏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里○鄰○○○路○段○○○號2樓」或戶籍地址。
四、請釋明請求年息10%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