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合妊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許合妊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許合妊前曾經鈞院以10
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准予免責,並於107年8月
6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其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