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75號原告 王建英 被告 莊士輝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0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莊士輝所犯刑事之過失傷害部分,已經於民國107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在案,有本院審判筆錄可佐。茲原告於同年4月2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規定,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予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李宜璇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附件: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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