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68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陳榆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柒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榆棠於民國111年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6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4月15日起至民國118年4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5日止累計288,739元正未給付,其中279,634元為本金;8,550元為利息;55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168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9634元陳榆棠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