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與卷證影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 張譽玲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102年度易字第77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譽玲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一O二年度易字第七七號刑事案件中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影本壹份(經隱匿張譽玲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但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譽玲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77號判決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中,現為聲請再審、非常上訴之用,請求預納費用請求付與本院上開卷宗內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影本,並聲請閱覽上開卷宗全卷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第33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2、3項、第4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3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影本存卷可查,是聲請人為本院102年度易字第77號刑事判決之被告,合先敘明。又被告本件聲請之目的係為聲請再審、非常上訴之用,業經被告已111年10月17日聲明狀記載明確,至被告本件所聲請之卷宗資料,聲請人已於本院112年6月6日調查程序,明確指明本件請求付與本院上開卷宗內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有本院訊問筆錄可佐。經核聲請人係為再審之訴訟目的而聲請付與上開案件卷證影本,且所聲請之卷證與其訴訟權、防禦權之行使亦有關聯性,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是其所聲請之卷證資料除涉及第三人隱私部分(詳如應予遮隱欄所示),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予以遮隱外,其餘部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3項、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准予聲請人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該案卷證影本,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不得就該卷證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五、至聲請人聲請檢閱全案卷宗部分,因聲請人已得依法預納費用後領取卷證影本,且經本院於112年6月6日當庭請通譯提示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予聲請人確認,聲請人所取得之卷證影本已得完整獲知卷證資訊,應足充分防禦之需要,無直接檢閱卷宗之實益,是聲請人逕請求檢閱卷證,難認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所必要,是此部聲請,屬無正當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予以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粘柏富
法官施孟弦法官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丁妤柔附表編號名稱出處應予遮隱之資料1新北市政府蘆洲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偵卷一第1至2頁。關係人之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2聲請人即被告於101年9月4日之警詢筆錄偵卷一第4至7頁。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擬呈請移轉管轄之簽呈偵卷一第47頁。4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10月11日檢紀正字第1010001056號函偵卷二第1頁。5聲請人即被告於101年12月7日之偵訊筆錄偵卷二第45至48頁。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102年2月1日花郵字第1020000108號函偵卷二第86至87頁。7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4447號起訴書本院卷一第2至3頁(重複於偵卷二第134至135頁)。8聲請人即被告於102年3月25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7至39頁。9本院102年3月26日花院美刑己102易77字第106515號、106516號函本院卷一第42至43頁。10花蓮縣環境保護局102年4月3日花環空字第1020005815號、101年6月15日花環空字第1010012870號函本院卷一第44至47頁。11瑞利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年4月26日瑞字第102042601號函本院卷一第65至79頁。申請人之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本院卷一第75至79頁)12聲請人即被告於102年5月13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89至91頁。13本院102年5月13日花院美刑己102易77字第109727號函本院卷一第94至96頁。14瑞利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23日瑞字第102052301號函本院卷一第97至99頁。15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2年6月13日花檢 金強 102蒞688字第10240號函檢附調查卷宗之職務報告及自行車照片等本院卷一第100至123頁。申請人之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本院卷一第107、113頁)16聲請人即被告於102年7月1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134至139頁。17聲請人即被告於102年7月26日提出之刑事聲請狀本院卷一第175至177頁。18聲請人即被告於102年8月19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196至200頁。19聲請人即被告於102年9月12日提出之刑事聲請及聲明狀本院卷一第216至218頁。20聲請人即被告於102年9月24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220至227頁。21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2年9月25日花檢金強102蒞688字第16885號函本院卷一第239之1頁。22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2年10月4日花檢金強102蒞688字第17644號函本院卷一第240頁。2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102年9月30日北區國稅花蓮營字第1021268797號函本院卷一第241至244頁。24聲請人即被告於102年10月11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253至260頁。25聲請人即被告於102年10月15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274至275頁。26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10月9日環署空字第1020083624號函本院卷一第276至279頁。27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本院卷一第280頁。28聲請人即被告於102年10月25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289至290頁。2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102年10月28日花郵字第1020000969號函本院卷二第21頁。3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2年10月30日桃營字第1021801277號函本院卷二第26頁。31聲請人即被告於102年11月8日之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28至44頁。32聲請人即被告於102年11月8日提出之刑事聲請狀本院卷二第45至47頁。卷證標目編號卷宗名簡稱1北檢101年度偵字第19339號卷偵卷一2花檢101年度偵字第4447號卷偵卷二3本院102年度易字第77號(卷一)本院卷一4本院102年度易字第77號(卷二)本院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