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 吳宗憲 被告尚品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國亨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5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