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3號聲請人 潘聖文
潘依欣 相對人 蘇文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後,本院民國一00年度司執字第一0八八四六號給付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由本院民國一○二年度司執字第五八七○○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併入部分),於本院民國一0二年度訴字第九八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民事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依上開規定酌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而其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如已斟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自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87年度台抗字第529號、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及92年度台抗字第480號、92年度台抗字第5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㈠本件相對人係以本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52號本票裁定暨確定
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本院以102年度司執字第58700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上開執行事件現已併入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08846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合先敘明。
㈡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本院
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由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58700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併入部分),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及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8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卷宗核閱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可准許。
㈢又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
及自民國101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系爭執行事件於101年1月12日已查封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嗣後委託大地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總額為2,233,000元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卷宗核閱屬實;再聲請人所提出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1,500,000元,故僅得上訴至第二審確定,依據司法院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預估聲請人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為3年4月。又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而未能即時經由上揭執行程序就所受償之債權額為95萬元,並認該項損失之利率,以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較為客觀,且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應屬核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最妥適標準。依上揭標準計算結果,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158,333元【計算式:950,000元×5%×(3+4/12)=158,333元】。是依前揭說明,爰酌定聲請人聲請本件停止執行應供擔保之金額為158,333元。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邱子萍┌──────────────────────────────────────┐│附表:│├──────────────────────────────────────┤│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南市│永康區│大灣││6141│建│1384│10000分之97│├─┴───┴────┴───┴───┴─────┴─┴────┴──────┤│建物│├─┬──┬───────┬───┬──────────────┬──────┤│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建物門牌│料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合計│築材料及用途││├─┼──┼───────┼───┼──────┼───────┼──────┤│1│7069│臺南市永康區大│14層、│八層:89.81│陽台12.84│全部││││灣段6141地號│鋼筋混│合計:89.81││││││-------------│凝土構│││││││臺南市永康區永│造、住│││││││大五路107號8樓│家用│││││││之1││││││├──┼───────┴───┴──────┴───────┴──────┤││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7106建號之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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