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287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六集食品興業有限公司張集 正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六集食品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六集公司)、 張集正 所簽發之本票,面額新臺幣624,000元、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6年4月27日,到期日為110年3月2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等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因此,無訴訟能力之人於被訴時,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其訴訟成立之法定要件自有欠缺。而此項要件之是否具備,不待當事人有無提出責問,法院均應依職權先為調查。經調查結果,倘認其不備此項要件且經法院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
9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經查,相對人六集公司法定代理人張集正在本件聲請前之10
7年11月8日即已死亡,且六集公司未再選任法定代理人,是本件聲請自屬六集公司無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洵堪認定。本院於110年5月24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六集公司最新法定代理人,或聲請選任六集公司特別代理人,聲請人於同年月27日收受通知,迄未補正。另相對人張集正既已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準此,本件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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