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送民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09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丁雪花 聲請人 陳榮傑
陳榮龍 陳秋霞 陳秋莉 被告 許神戶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號:103年度交重附民緝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未到案導致刑事案件拖累無法進行審理,已快10年,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規定,將本件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
二、附帶民事訴訟之審理,應於審理刑事訴訟後行之。但審判長如認為適當者,亦得同時調查;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法院於刑事訴訟對被告宣告有罪之判決以前,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規定,先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345號民事裁定、司法院院字第2316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被告許神戶前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6月25日提起公訴(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7681號、第15791號),聲請人等則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本院於
103年11月13日發布通緝,迄今尚未緝獲等情,有該案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目前尚在通緝中,刑事訴訟無法進行,依上開說明,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後行之,本院既尚未對被告諭知有罪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自不得逕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僅得於被告緝獲到案後再予處理。從而,聲請人等上開聲請於法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另聲請人丁雪花前曾向本院提出相同聲請,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716號裁定駁回在案。而本案因被告未到案,致案發後迄今將近10年,仍未能進行實質審理,聲請人等因而就被害人 陳朝琳 身故一事,尚無從透過民事程序主張權利,本院亦感遺憾,惟依法仍僅能再次駁回本件之聲請,並期警察機關儘速將被告緝獲,使本案之相關民、刑事責任得以早日釐清,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