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51號債權人 李財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綉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㈡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請求利息,應載明請求之利率、利息起算日為何,並釋明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