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661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香穎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張**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
㈡原告應依上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之所有權人姓名,具狀更正本件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地址等基本資料。
三、倘原告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