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661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香穎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張**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

㈡原告應依上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之所有權人姓名,具狀更正本件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地址等基本資料。

三、倘原告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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