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2號上訴人 柯秋男 即被告 童美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珮玉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查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新臺幣24萬4,248元全部上訴,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24萬4,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林奕宏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