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林志良 相對人 杜芝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
保,於民國①101年3月27日②103年1月19日,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①4,200,000元②2,280,000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別為①131年3月21日②133年1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①101年3月28日②103年1月10日③103年2月11日
向聲請人借款①3,500,000元②1,900,000元③7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1年3月28日②113年1月10日③108年2月1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103年12月28日②104年1月10日③104年1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3,090,124元②1,732,603元③590,44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上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㈢另第三人 郭榮雄 於103年9月22日邀同相對人為保證人,向聲
請人借款7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0年9月2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上開借款自104年3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663,72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此筆借款亦視為全部到期。
㈣相對人又於101年4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並約定相
對人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日期及方式按期繳付帳款,詎相對人於104年3月6日以後即未依期繳款,現尚欠帳款24,584元及利息、違約金。
㈤因相對人尚有前述債務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信用卡申請書、單月帳務資料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借款契約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14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347-11│建│67.00│全部│└──┴───┴────┴────┴───┴─┴────┴────┘┌─────────────────────────────────────┐│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14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001│40│臺南市南區新│臺南市南│3層樓房│31│48│48│15│14│平│全部│││55│都路395號│區桶盤淺│鋼筋混凝│.7│.3│.3│.7│4.│方││││││段347-11│土構造│9│9│9│6│33│公││││││地號│││││││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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