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左。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范智達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