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簡上字第334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智鈞 選任辯護人 王世億 律師
陳冠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108年度簡字第2372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108年度偵字第1081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許智鈞與 鄭富展 前因許智鈞之自小客車曾遭鄭富展潑水乙事存有嫌隙,許智鈞於民國108年6月22日17時12分許,將其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臨停於臺南市○○區○○路○○巷○○弄○○○○號前時,鄭富展拍打許智鈞上開車輛之車窗,並與坐在駕駛座之許智鈞發生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語爭執,許智鈞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手持空氣槍透過駕駛座車窗朝鄭富展射擊3發,致鄭富展受有左臉撕裂傷0.3公分等傷害。
二、案經鄭富展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許智鈞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卷內各項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手持空氣槍朝鄭富展射擊3發,致鄭富展受有前開傷害等情事,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犯行,並於本院審理時辯稱:鄭富展不僅拍打我的車窗,尚手持不明物體要攻擊我,看起來像是鐵棍之類的,還用腳踹我的車,當時鄭富展與 張玉坤 來找我麻煩,騎樓還躲了其他人,一靠近就不斷拍打車窗,還一直辱罵我、我女友及家人,還作勢攻擊我,我當下很害怕,所以情急之下才拿空氣槍打他云云。被告之辯護意旨略謂:鄭富展於本案案發當時持續以言語恐嚇被告,且作勢欲攻擊被告,被告因鄭富展之言語辱罵及恫嚇,已心生畏怖,深怕鄭富展會做出不利其與女友之行為,遂先取出空氣槍以防萬一,因鄭富展拍打車門,突然趨身靠近被告之駕駛座,並以「下車」等語恐嚇被告,被告始持空氣槍射擊鄭富展,則鄭富展前開所為應屬不義行為,客觀上實足以引起公憤,被告所為應成立刑法第279條之義憤傷害罪,又被告所為係排除鄭富展持續不法恐嚇及公然侮辱犯行,應屬正當防衛,請求為無罪判決之諭知等語。經查:
(一)被告與鄭富展前因被告之自小客車遭鄭富展潑水乙事存有嫌隙,被告於上開時、地臨停車輛時,鄭富展拍打其車窗,被告與鄭富展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語爭執,坐在駕駛座之被告手持空氣槍透過車窗朝鄭富展射擊3發,致鄭富展受有前開傷害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核與證人鄭富展、張玉坤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院勘驗行車紀錄器的勘驗筆錄在卷可按,暨如附表二所示物品扣案可稽。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空氣槍,認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小型高壓氣體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金屬彈丸測試3次,其中彈丸(直徑5.997mm、質量0.882g)最大發射速度為96.1公尺/秒,計算其動能為4.07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14.4焦耳/平方公分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7月22日刑鑑字第1080064576號鑑定書附卷可參。是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23條之正當防衛,係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為要件。因之正當防衛,必對現在之不法侵害,始能成立,所謂現在,乃別於過去與將來而言,此為正當防衛行為之「時間性」要件。過去與現在,以侵害行為已否終了為準,將來與現在,則以侵害行為已否著手為斷,故若侵害已成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侵害行為尚屬未來,則其加害行為,自無成立正當防衛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3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被告雖辯稱鄭富展曾對其進行言語辱罵及恐嚇,且手持類似鐵棍物品,並用腳踹其車云云。惟查,經本院當庭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鄭富展站在被告車輛駕駛座之車門旁,未見其有手持任何物品,亦未見有腳踹車門之情事,有本院勘驗筆錄、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9至80、83至85頁),尚不足認鄭富展有何手持類似鐵棍物品以及腳踹被告車輛之情事。再者,被告雖辯稱鄭富展與其友人張玉坤來找其麻煩,騎樓還躲了其他人云云,惟證人張玉坤於警詢及偵查時均證稱其當時前往友人鄭富展住處,發現鄭富展與汽車駕駛發生口角,他遂陪同在鄭富展身邊等語(見警卷第8至9頁,偵卷第17頁),且依監視器錄影畫面,鄭富展站在被告車輛駕駛座之車門旁時,僅有一名身穿橘色上衣的男子多次來回鄭富展身邊,並未見該名身穿橘色上衣的男子有何攻擊之舉動,有前開本院勘驗筆錄在卷足憑,是依卷內現存事證,亦難認鄭富展有何糾集張玉坤及其他人士前來找其麻煩之情事。另依如附表一所示對話之語意脈絡可知,被告與鄭富展係呈現言語互嗆、態度均屬不佳之情形,且被告對於鄭富展之前開言語挑釁,亦多反唇相譏,自難認被告有何驚恐害怕之意。又依如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似有開啟車門手把之聲音,且依監視器錄影畫面,鄭富展似有開啟被告車輛駕駛座車門之舉動,有前開本院勘驗筆錄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附卷供佐,惟被告與鄭富展前已互相言語挑釁,鄭富展雖繼而有上述開啟車門之舉動,然鄭富展於斯時並未有何攻擊或施暴之行為,即無所謂現在不法之侵害可言,揆諸前揭意旨,自難徒憑被告預料有侵害而侵害尚未發生時,即得以空氣槍射擊鄭富展,故被告及辯護意旨前揭主張正當防衛云云,即無可採。
(四)按刑法上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係指被害人之行為違反正義,在客觀上足以激起一般人無可容忍之憤怒,而當場實施傷害者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863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所謂「義憤」乃謂基於道義之理由而生憤慨,必先有被害人之不義行為,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依一般人之通常觀念,確無可容忍者,始可謂為「義憤」。查被告與鄭富展前因被告車輛遭鄭富展潑水乙事已存有嫌隙,且依如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可知,被告與鄭富展兩人均有互相言語挑釁之情形,則被告所為前揭傷害行為,純係基於私怨爭執,並非基於道義之理由而生憤慨之心,自非出於義憤而傷人,故辯護意旨此部分所指,仍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均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原審以本案事證明確,認被告無前科,素行尚可,其因與鄭富展有所嫌隙,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問題,竟為本案傷害犯行,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鄭富展無意與其和解,兼衡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商,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說明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均係被告所有,且係犯本案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及沒收並無違法或顯然過重,亦無所科之刑罰與罪責不相當之瑕疵可指,至被告之上訴意旨另謂:原審判決事實認定被告「遂拉下」些許車窗,持「空氣鋼珠手槍」朝鄭富展射擊等情,惟被告與鄭富展對話時,車窗係處於拉下來狀態,並非被告見鄭富展前來敲車窗後,立即拉下車窗朝告訴人射擊,另被告所持係塑膠BB彈手槍,故原審判決有事實認定之明顯錯誤等語,惟因本案所審究之重點在於被告持前開空氣槍射擊鄭富展之傷害行為,此與被告何時拉下車窗之時點尚無直接關聯性,且原審於理由中業已載明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空氣槍、鋼瓶及BB彈等物均係供被告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並未認定本案之空氣槍有裝填鋼珠之情形,自不因上開記載之些微差異而影響判決之結果,況原審係綜合審酌上開各項因素而為量刑,尚無從僅因前述記載情形認定原審之刑罰裁量失之過苛,附此敘明。從而,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既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是認被告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改判義憤傷害罪或無罪,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6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齡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昆廷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蔡盈貞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附表一:
┌────────────────────────────────┐│││許智鈞:是不是你撞的?(台語)││鄭富展:你是否要下來?(台語)││許智鈞:車是不是你撞的?(台語)││鄭富展:(聽不清楚)││許智鈞:你說呀,車是不是你撞的?(台語)││鄭富展:我跟你說,你…(台語)││許智鈞:車是不是你撞的?(台語)││鄭富展:你若不是我的小孩,在家裡,我真的我跟你說,你真的沒有你今││天…(台語)││許智鈞:車是不是你撞的?我問你(台語)││鄭富展:你下來(台語)││許智鈞:車是不是你撞的?(台語)││鄭富展:下來(台語)││許智鈞:你看打電話…(台語)││某女聲:嗯?││許智鈞:車是不是你撞的?(台語)││鄭富展:你直接打給他老母(台語)││許智鈞:嗯?我問你嘛(台語)││鄭富展:打給他老爸(台語)││許智鈞:你撞的為什麼不敢承認?(台語)││鄭富展:載個妻仔是在囂張啥?(台語)││許智鈞:你為什麼你撞的你不敢承認?(台語)││鄭富展:是在囂張啥?(台語)││許智鈞:我說車是不是你撞的?(台語)││鄭富展:幹你娘雞歪,你有膽下來(台語)││許智鈞:車是不是你撞的?(台語)││鄭富展:要不然怎樣?(台語)││許智鈞:是不是你撞的嘛?(台語)││鄭富展:你管你爸,不然下來呀(台語)││許智鈞:阿││鄭富展:你娘…(聽不清楚)…妻仔幹你啦(台語)││許智鈞:車是不是你撞的?(台語)││鄭富展:你有幹你妻仔嗎?(台語)││許智鈞:阿││鄭富展:你有幹你妻仔嗎?(台語)││許智鈞:車是不是你撞的?(台語)││(似乎有開車門把手的聲音)││鄭富展:車是不是你撞的?(台語)││許智鈞:你有本事要不要下來(台語)││鄭富展:車是不是你撞的?(台語)││許智鈞:不要緊…(聽不清)(台語)││(有碰擊車子的聲音)││鄭富展:阿││許智鈞:下來(台語)││(有空氣槍開槍「啪、啪啪」與碰擊車子的聲音)││許智鈞:下來(台語)│└────────────────────────────────┘附表二:
┌──┬───────────┬──┬──┐│編號│品名│單位│數量│├──┼───────────┼──┼──┤│1│空氣槍(槍枝管制編號11│枝│1│││00000000,含2個彈匣)│││├──┼───────────┼──┼──┤│2│CO2鋼瓶│個│3│├──┼───────────┼──┼──┤│3│BB彈│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