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8號原告 郭奕敏
余梓茵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昀璇 即福璇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6,32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