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1281號
原告 羅筱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雅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就本院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397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0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財物損失新臺幣(下同)17,148元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所請求費用依法應據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14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