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08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108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許德鎬
被   告  許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九
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其中新臺幣捌佰柒拾玖元應由
被告負擔,其餘應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4日19時23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車,行經臺北市○○區○○路時,因未注意
車前狀況,致撞上原告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下稱系
爭車輛),需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0萬7,270元(
其中工資8萬2,494元、零件2萬4,776元),乃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求為判決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有肇責但原告請求金額過高,修理項目不合理
,僅是輕微擦撞,應該沒有必要修理那麼多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
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
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
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
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末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
,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
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
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車禍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駕照、
行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統一發票、估價單、
車損照片等資料為證,並有本院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
察大隊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在卷可憑,為被告所不爭執,堪
信為真。基此,原告本於上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
車輛修復費用,應屬有據。
(三)又據原告所提之估價單,其修復費用為10萬7,270元(其中
工資8萬2,494元、零件2萬4,776元),其內容核與車禍
撞擊部位大致相符,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
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
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汽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
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
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
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
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茲查,系爭車輛係於102年9月
15日出廠使用(行車執照僅記載出廠年月,未載明出廠日,
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5頁),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09年5月24日,系爭
車輛使用已逾耐用年數,是原告就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
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之後,應以2,479元(計算式詳附表
)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8萬2,494元,合計為8
萬4,973元。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8萬4,973元,及
自起訴狀寄存送達生效之翌日即109年8月15日(見本院卷第
28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1,
11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879元應由被告負擔,其餘應
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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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24,776×0.369=9,142
第1年折舊後價值24,776-9,142=15,634
第2年折舊值15,634×0.369=5,769
第2年折舊後價值15,634-5,769=9,865
第3年折舊值9,865×0.369=3,640
第3年折舊後價值9,865-3,640=6,225
第4年折舊值6,225×0.369=2,297
第4年折舊後價值6,225-2,297=3,928
第5年折舊值3,928×0.369=1,449
第5年折舊後價值3,928-1,449=2,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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