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48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鄭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英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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