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4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曉婷 等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8,60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57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7,000元,尚應補繳3,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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