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48號

上訴人

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明鴻 兼陳 王花葉 之繼承人、被告 陳見財陳王花葉 之繼承人、被告 陳劍文 兼陳王花葉之繼承人、被告 陳明玉 兼陳王花葉之繼承人、被告 陳淑珠 即陳王花葉之繼承人、被告 陳家豪 、被告 陳家福 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9,273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81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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