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保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保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保險字第1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被告三商美邦保險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出兩造間個人傷害保險附約第27條約定,兩造合意以原告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原告住所在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5樓,從而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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