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510號異議人 翁正山 上列異議人對本院民國109年2月21日所為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之拘束力,僅及於判決之當事人,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當然不得聲明不服(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651號判例意旨參照);申言之,上訴乃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所為不利於己,尚未確定之終局判決,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之方法,所謂當事人,則係指受判決之人,是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自不得上訴(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87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510號支付命令事件之當事人,係債權人 楊同河 與債務人昇發銘企業有限公司,並未包括異議人翁正山,是翁正山個人自無聲明異議之權,其於109年3月27日以自己名義提出異議,依上意旨,其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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