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2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劉秀桃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彭劉秀桃之被繼承人姓名(繼承原因發生日期為民國100年7月21日)、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除被告彭劉秀桃以外其餘被告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三義鄉僑成段238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查報被告即被代位人彭劉秀桃之應繼分比例。
五、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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