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35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魏意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陸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魏意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0月23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50,632元正未給付,其中49,976元為消費款;656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13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魏意誠│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54│││15,231元││10月24日起│││├──┼────┼─────┼──────┼──────┼────────┤│002│新臺幣│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4.54│││24,145元│││││├──┼────┼─────┼──────┼──────┼────────┤│003│新臺幣│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5│││10,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