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影印卷證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8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王柏竣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貨幣案件(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1363號),聲請影印卷證資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王柏竣(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民國(下同)92年度由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訴偽造貨幣,當年聲請人上訴至本院,從苗栗騎車至法院途中發生碰撞,9點5分遲到5分鐘到庭,當庭法官判定不再開庭而判刑。聲請人因撿到偽幣、子彈等物品後,蒙生犯意,想行使其偽幣,但在未行使之下被查獲,卻判處3年2月之重刑。
聲請人如今對本案當年適用法條及證據存有疑問,請求交付卷內資料之影本如下:本案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書、公設辯護人辯護內容、警詢筆錄、偵查筆錄、審判筆錄及本院公設辯護人辯護內容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依其文義解釋,被告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者,限於無辯護人及案件尚在審判中為其要件。經查,本案聲請人涉犯偽造貨幣案件,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91年度偵字第4515號),嗣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6月6日92年度訴字第9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復經本院92年9月18日92年度上訴字第1363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一、二審判決書列印本各乙份在卷可參。是以聲請人所犯偽造貨幣案件已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非尚在審判中,其聲請交付卷內資料影本,核與法律規定不符,應不予准許,爰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洪耀宗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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