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4號原告 林友成
林友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 律師被告 林劍雄
黃柞蓉 林碧霞
陳林阿雪 林阿美 林錦芳 林秋明 林志豪 林國川 林國華 林菊蘭 林宋 月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41,053,4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育真附表:
編號地號面積(m2)公告現值(元/m2)原告權利範圍(原告林友成1/3+原告林友宗1/3)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新北市○○區○○段000地號25.66144,0002/32,463,3602新北市○○區○○段000地號36.11144,0002/33,466,5603新北市○○區○○段000地號34144,0002/33,264,0004新北市○○區○○段000地號33.75144,0002/33,240,0005新北市○○區○○段000地號12.05144,0002/31,156,8006新北市○○區○○段000地號34.01144,0002/33,264,9607新北市○○區○○段000地號33.9144,0002/33,254,4008新北市○○區○○段000地號42.48144,0002/34,078,0809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182139,0002/316,865,333總計41,053,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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