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1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1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1903號債權人楷林藝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梅堂產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定之利息起算日(狀載⑴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⑵民國97年9月4日應擇一請求)。
㈡確認狀載債務人金梅堂產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明朗
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陳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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