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19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訴訟標的價額
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之聲明第一
項系爭訴訟標的,即坐落臺北市○○○路○段○○巷○○號2樓房屋之
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
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暨坐落基地
之土地登記謄本,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於扣除已
繳裁判費21,196元後,補繳上述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裁判費,逾期
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補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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