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427號聲明人 蔡潘清梅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 蔡金柱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街000巷00號)於112年12月8日死亡,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母,係被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其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蔡金柱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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