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12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游于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莊婷羽
法官王玲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品緁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12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游于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莊婷羽
法官王玲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品緁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