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12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游于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莊婷羽

法官王玲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品緁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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