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聲字第5號聲請人 黃祺惠相 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相 對人苗栗縣苗栗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邱鎮軍相 對人 徐新政
劉綉珠
杜盧貴玲
徐福松 劉徐秋蘭
徐秋英 徐秋菊 徐澔鈞
徐定明 徐玉妃 徐玉玲 徐盛東 徐珺怡 廖鳳琪 陳進和 昭日建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燕惠相 對人 劉美櫻
劉漢城 劉炎亮
邱連玉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本院所為111年度訴聲字第5號裁定,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九日本院所為一一一年度訴聲字第五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 杜盧桂玲 」之記載,應更正為「杜盧貴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又第221條第2項、第223條第2項及第3項、第224條第2項、第225條、第227條至第230條、第231條第2項、第232條及第233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民國112年1月19日本院所為111年度訴聲字第5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有將「杜盧貴玲」記載為「杜盧桂玲」之錯誤,此為誤寫,爰依上揭法律規定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