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復華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柏瑞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復華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柏瑞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