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65號債權人 林冠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月琴 、 曾月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曾月琴、曾月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債務人曾月華為本票背書人,則是否請求債務人曾月琴、曾月華連帶給付?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