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6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民國96年11月8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故其應於96年11月19日(即96年11月18日星期日之翌日)聲明上訴,然其竟遲至96年11月20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有其上訴狀1份在卷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故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