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原告香港陽光資本公司王建全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 律師被告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明功 訴訟代理人 沈哲慶 律師
蔡坤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5月7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上開民事事件業經被告即該案原告撤回起訴在案,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該案撤回起訴狀在卷可考。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古秋菊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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