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字第2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25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佟豐永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4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被告接續以怒罵「幹你娘」及恐嚇「大不了被關也要跟你配
」等語之方式,對被害人乙○○為家庭暴力行為而違反保護令,乃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且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顯難強行區分,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㈢被告丙○○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6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2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7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接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於112年3月17日出監)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載明被告構成累犯及應加重其刑之情。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均為故意犯罪,足見被告並未因前案執行完畢而心生警惕,自我反省及行為控管能力均屬不佳,足認前罪之徒刑執行成效未彰,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罪刑不相當或違反比例原則,亦未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就被告本案所犯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為兄弟,本應
相互尊重扶持,明知本院業已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竟仍無視本院所核發保護令之禁制而為本案違反保護令之犯行,不僅蔑視司法威信,亦造成被害人之身心之恐懼及不安,所為實屬不該,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見速偵卷第61頁),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速偵卷第41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速偵字第4240號
被告丙○○男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前犯4次公共危險案件,最近2次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02號審理,最終以111年度交簡字第179號確定,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第1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44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第2案),前揭2案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於民國112年3月7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於112年3月17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明知其與乙○○為兄弟,2人具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而其因對乙○○實施家庭暴力,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2年6月5日核發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209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不得對乙○○實施家庭暴力及騷擾行為。嗣經員警依法執行上開保護令,並告知丙○○民事保護令內容。詎丙○○於知悉上開民事保護令內容後,竟無視保護令約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2年10月5日22時許,在其與乙○○同住之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住處內,對其怒罵「幹你娘」及恐嚇「大不了被關也要跟你配」等語,以此方式對乙○○為家庭暴力行為,而違反上開民事保護令。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指述情節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保護令執行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分駐所(派出)所家庭暴力加害人訪查紀錄表、家庭暴力事件相對人說明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執行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訪視(談)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209號民事暫時保護令及家庭暴力通報表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l項之累犯。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然二者均屬故意犯罪,彰顯其法遵循意識不足,本案甚且具體侵害他人法益,佐以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個人情狀,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請依刑法第47條第l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檢察官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