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1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慧琴具保人張中正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中正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張中正因被告劉慧琴涉嫌誣告案件,被告前經本院通緝到案,指定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足認被告現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陳雪玉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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